交了美国全卷影印证明,台湾优先权仍被视为未主张
美国申请人在期限内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证的全卷影印证明,台湾两级法院认为它不是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视为未主张。本文整理判决理由、两件相关案例,以及来台主张优先权时文件该怎么准备。
一、先说结论
来台申请发明专利或新型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并主张优先权,要过两道关:一是时间,二是文件。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须在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内提交;设计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为 10 个月;这个期限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得申请延期;期间内没有检送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大陆申请人以大陆的首次申请为基础、依两岸协议主张优先权的,同样适用这个期限。
时间赶上了,文件却交错,结果也一样。一家美国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几天,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证的“全卷影印证明”(file wrapper and contents);第一审的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2021 年度行专诉字第 55 号行政判决(原字号“110 年度行专诉字第 55 号”)于 2022年4月28日驳回原告之诉,认为这份文件不是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上诉,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2022 年度上字第 492 号判决(原字号“111 年度上字第 492 号”)于 2023年5月25日驳回上诉,并认同原审的理由。
判决的现况,我必须先讲清楚: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介绍本案的案例页(2025年4月17日更新)仍写着本案上诉中;台湾司法主管机关的裁判书系统里已经有上诉判决,历审清单上也没有之后的裁判,我们依裁判书系统的记载写。至于判决是否确定:依台湾行政法院组织法第 2 条,行政法院分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两级;依台湾行政诉讼法第 212 条第 2 项,不得上诉的判决于宣示时确定,不宣示的于公告主文时确定。依我们的读法,这件上诉判决已经确定,但我们没有看到确定证明。
二、条文与审查基准怎么规定
先跟各位讨论条文本身。依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主张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同时声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受理地与申请号;申请人应在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内,检送经受理地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没有声明申请日或受理地,或没有在期间内检送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施行细则再补上文件的形式:依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第 26 条,优先权证明文件应为正本(原件);在期间内交的是复印件(台湾称影本)的,台湾智慧财产局应通知限期补正同一文件的正本,届期不补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与在先申请受理机关完成电子交换的,视为已经提出;正本也可以用台湾智慧财产局规定的电子文件代替,但要说明与正本相符。
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审查基准则说明什么才算优先权证明文件。依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第七章 1.5,优先权证明文件应为在先申请受理机关署名核发的正本,通常是一页载明核发日期、申请日与申请号的官方认证页,后面附上取得申请日的申请文件;申请案收据、电子收据、受理通知、专利证书、核准证明文件、专利公报或全卷影印证明,都不是优先权证明文件,也不能用法院或其他机关公证、认证的复印件代替。审查基准举的第一个错误例子,正是美国申请案的全卷影印:它包括产品目录这类不属于申请文件的资料,也无法据以判断该案是否依法取得申请日。
依我们的读法,条文与基准划出一条界线:台湾看的是受理机关有没有“证明这件申请在哪一天、以什么内容被受理”;文件里内容再齐全,没有这层证明,就不是台湾要的那份文件。
三、案情与审理经过
依判决认定的事实,时间线如下:
| 时间 | 经过 |
|---|---|
| 2020年1月3日 | 在美国提出优先权基础案 |
| 2020年12月31日 | 在台湾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主张该优先权 |
| 2021年1月13日 | 台湾智慧财产局发函,请申请人于 2021年5月3日前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 |
| 2021年4月30日 | 申请人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证的全卷影印证明 |
| 2021年5月13日 | 台湾智慧财产局处分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
| 2021年9月14日 | 诉愿(相当于行政复议)被驳回 |
| 2022年4月28日 | 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
| 2023年5月25日 | 台湾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 |
申请人提出三点主张。它援引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2019 年度判字第 517 号判决(原字号“108 年度判字第 517 号”)的意旨: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只要能证明基础案的申请日、申请号,并附经主管机关证明与原件相符的申请文件誊本即可。申请人认为全卷影印证明这些都有;审查基准把全卷影印排除在外,是增加法律所没有的限制;就算不算正本,台湾智慧财产局也应该先通知它补正本。
四、两级法院怎么判
法院凭什么认定这份文件不算数?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驳回、台湾最高行政法院维持,理由可以归成四点。
- 看证明页写了什么。全卷影印证明的封面只证明所附文件是官方卷宗纪录的真实副本,没有确认该申请案已取得申请日,也没有任何证明优先权的文字;美国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封面则另外确认该申请案符合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并载明依巴黎公约向他国主张优先权时使用的国别与号码;两者功用与效力不同。
- 卷宗上的日期不等于申请日。全卷影印证明上的“FILING DATE”只是送件日期;依台湾专利法第 25 条第 2 项,申请日是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台湾称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的附图(台湾称图式)齐备之日,台湾智慧财产局无法据此判断优先权主张是否符合要件。
- 审查基准没有多加限制。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29 条是参照巴黎公约订定,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须经受理在先申请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不是单纯的全卷影印证明可以取代;审查基准的相关规定没有增加法律所无的限制。美国专利商标局自己接受什么文件,不影响台湾的认定。
- 不必先通知补正本。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说明,施行细则第 26 条第 2 项的通知补正,适用于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间内取得符合要求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先提出其复印件的情形;全卷影印证明既不是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正本,也不是它的复印件,台湾智慧财产局没有通知补正的义务。
依我们的读法,第 4 点对实务影响最大:种类不对的文件,在台湾会被当成没有交,交得再早也一样;也不能以“只差一份正本”为由,要求台湾智慧财产局先通知补正。
五、两件相关案例:漏交的存取码、订错的副本
同一份案例汇编里,台湾智慧财产局还收了两件优先权的案子,出错的环节各不相同,值得一并看。
存取码没有列进附件栏。一家日本申请人于 2019年12月9日在台湾提出申请,主张 2018年12月10日的日本在先申请,打算以电子交换代替纸本;台湾智慧财产局于 2019年12月13日发函,请其于 2020年4月10日前检送证明文件或提供存取码;申请人 2020年2月10日以电子方式补件时,附送书件栏只列了 6 份文件,没有列入载有存取码的申请书;存取码迟至 2020年5月21日才提出。第一审的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现为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0 年度行专诉字第 56 号行政判决(原字号“109 年度行专诉字第 56 号”)于 2021年3月24日驳回原告之诉;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2021 年度上字第 432 号裁定(原字号“110 年度上字第 432 号”)于 2021年9月9日以上诉不合法驳回上诉,第一审判决维持不变。法院认为,电子送件须依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告的“专利附送书件规则”在附送书件栏填写附件名称与对应的文件名,没有填写的文件视为未经电子传达,不论它是否放在同一个文件夹里;判决所引台湾与日本之间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电子交换作业要点,其中 2 个月的补正,只适用于已经提供存取码或基础案申请号、但内容有错误的情形。
助理订错了副本。另一件申请于 2021年12月3日提出,主张两项美国优先权,台湾智慧财产局于 2021年12月9日发函通知,两项证明文件都须在 2022年4月4日前检送;第二项如期送到,第一项则是申请人自 2022年4月11日起交的该美国在先申请核准后的专利证明;诉愿决定于 2022年8月16日认定,美国代理人的助理申请认证副本时选了“专利”而不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以通常注意即可预见、避免的情形,可归责于申请人一方,恢复权利(回复原状)的申请不予受理。台湾智慧财产局的汇编在这件诉愿决定之后,没有列出法院程序;之后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没有另查。
六、实务上怎么做
以下提醒几点,写给来台申请的大陆企业,以及替客户处理来台案件的大陆代理机构。
- 要的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是别的证明。依我们的读法,审查基准列出的不合格文件(受理通知、专利证书、核准证明文件、全卷影印证明等)不限于美国,大陆的在先申请也是一样:要交受理机关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大陆的在先申请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哪一种副本、要多久,请向您自己的大陆代理机构确认。
- 文件一到手,先看证明页。本案的结果,就取决于封面那几行字。证明页没有写明是哪一件申请、哪一天受理的,期限内还来得及重新申请副本。
- 正本赶不上,先交首页复印件。依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第七章 1.5,在期间内可以只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首页的复印件,台湾智慧财产局会通知限期补正正本。别忘了:这只适用于优先权证明文件本身的复印件,换成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就回到本案的结果。
- 电子送件,附件要逐一列名。存取码或任何附件,都要在附送书件栏写明名称与文件名,而且要在 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内 提出。
- 不要等台湾智慧财产局提醒。上面三件案子,台湾智慧财产局都发了通知函,结果仍是视为未主张;期限是法律定的,不是通知函定的。
- 不要把恢复权利当后路。依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4 项,申请人非因故意,申请时没有同时主张优先权,或因没有声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受理地而视为未主张的,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内申请回复优先权主张,并缴纳申请费、补行声明,同一期间内也要检送优先权证明文件正本;条文列的这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没有检送证明文件。另依台湾专利法第 17 条第 2 项、第 3 项,因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迟误法定期间的,可以在原因消灭后 30 日内以书面叙明理由申请恢复权利(回复原状),但迟误已超过 1 年的不得申请,申请时要同时补行该做的行为。审查基准说明,是否确属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依具体个案认定。上面那件诉愿决定里,代理人一方订错副本,就没有被认定为不可归责的事由。
最后从商业的角度提醒一点。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4 项规定,主张优先权的,专利要件的审查以优先权日为准。依我们的读法,优先权一旦视为未主张,审查就改以台湾的申请日为准;同业在优先权日到台湾申请日之间发表的文献、公开展示的产品,都可能被拿来比对。再举例:一家扫地机器人厂商在大陆提出申请后,同业几个月后在展会上展出类似机型;来台的优先权若没保住,这场展会就可能成为台湾审查时的引证。产品已经在市场上的,这一点可能直接影响台湾这件专利还值多少。
专利申请与在台湾的后续程序,见专利服务页;两岸优先权的期限与文件,见两岸优先权:期限、文件与常见疏漏与来台申请指南。个案还能不能保住优先权,要看手上的文件与各个日期。快到期限、或已经收到台湾智慧财产局关于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或处分的,请通过联系我们页面来信,并附上台湾的申请号、每一项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与受理地、手上文件证明页的扫描件,以及副本申请与收到的日期。
出处
- 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
- 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142 条
-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第 26 条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第七章 1.5(2022年12月1日施行版)
- 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2021 年度行专诉字第 55 号行政判决(原字号“110 年度行专诉字第 55 号”,2022年4月28日)
- 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2022 年度上字第 492 号判决(原字号“111 年度上字第 492 号”,2023年5月25日)
- 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行政争讼案例页“视为未主张优先权——检附全卷影印证明作为优先权证明文件”(2025年4月17日更新)
- 台湾专利法第 25 条第 2 项
-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 2020 年度行专诉字第 56 号行政判决(原字号“109 年度行专诉字第 56 号”,2021年3月24日)
- 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2021 年度上字第 432 号裁定(原字号“110 年度上字第 432 号”,2021年9月9日)
- 台湾的诉愿决定(2022年8月16日),收录于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行政争讼案例页“申请回复原状事由认定——代理人过失”
- 台湾专利法第 17 条第 2 项、第 3 项
- 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4 项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第七章 1.7(2022年12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4 项
- 台湾行政法院组织法第 2 条
- 台湾行政诉讼法第 212 条第 2 项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