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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在台湾的保护与维权

作品在台湾受不受保护、权利归谁、被侵权时拿什么证明,适用的是台湾著作权法。大陆权利人在台湾主张权利,第一步是权属证明:这件作品是谁创作的、何时完成、权利现在在谁手上。我们办理权属材料的整理、许可与转让合同,以及侵权发生后的各项程序。

我们办理什么

  • 权属与存证:梳理作品的著作人(即作者)、创作完成与首次发表的时间、雇佣或委托关系,整理成在台湾可以提出的权属证明材料。
  • 许可与转让合同:许可的范围、地域、期间与再许可;与台湾的出版方、代理商、平台及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起草与审阅。
  • 侵权处理:证据固定、警告函、向网络平台提出侵权通知,以及民事诉讼与刑事告诉(控告)。
  • 海关查扣(边境保护):对进出口的侵权物品,向台湾海关申请查扣。
  • 软件与数字内容:计算机程序著作(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安排与许可条款审阅。

提示:著作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10 条,著作人于著作(即作品)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因此在台湾主张权利时,权属要靠证据证明。依同法第 13 条,在著作原件或已发行的复制件上,或者在公开发表时,以通常方式标示著作人本名或众所周知的别名的,推定为该著作的著作人;发行日期、地点与著作财产权人的推定,适用同一规则。

权属怎么证明

在台湾证明权属,常用的几类材料

在台湾主张著作权,权属要靠下列几类材料相互印证。越接近创作当时形成、越难事后补做的材料,证明力越强。

在台湾证明权属
材料能证明什么准备时注意
作品上的署名与发表记录 谁是著作人;首次发行的日期与地点。 以通常方式标示的署名,在台湾有推定著作人的效力(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各版本、各平台的署名方式应保持一致。
创作过程文件 作品何时完成;是否独立创作。 草稿、源文件、版本记录、载有日期的往来邮件。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留成品。
雇佣、委托与转让合同 著作财产权现在归谁。 台湾对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归属另有规定,合同约定优先(见下一张表)。权利经过多次转让的,每一次的合同都要能衔接。
公证与第三方存证 某一时点作品已经存在。 只能证明时点与内容,不能单独证明谁是著作人。

本表属本所经验的归纳,个案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署名的推定效力依据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法定)。

制度要点

台湾著作权法的几项规定

下表只列与大陆权利人较有关的条文要点;法定赔偿额与罚金数额不在此列。

台湾著作权法 · 要点
项目台湾的规定依据
权利的产生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不必登记,也不必办理其他手续。 第 10 条
保护的范围 只保护著作的表达,不及于所表达的思想、程序、工艺流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与发现。 第 10 条之 1
职务作品 员工在职务上完成的著作,没有约定时,以员工为著作人,著作财产权归雇主;合同可以另行约定。 第 11 条
委托作品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的著作,没有约定时,以受托人为著作人并享有著作财产权,出资人可以利用该著作。 第 12 条
著作人格权(大陆称人身权) 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转让或继承。 第 21 条
保护期 著作财产权存续于著作人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 50 年;法人为著作人的,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 50 年。 第 30 条、第 33 条
转让与许可 转让或许可的范围依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的部分,推定为未转让、未许可。 第 36 条、第 37 条
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移除涉嫌侵权内容的,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不实通知而造成损害的,通知人负赔偿责任。 第 90 条之 4、第 90 条之 7、第 90 条之 11
民事与刑事责任 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侵害与损害赔偿;侵害著作财产权另设有刑事责任,原则上须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追诉(台湾称告诉乃论)。 第 84 条、第 88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100 条
请求权时效 自知道损害与赔偿义务人时起 2 年;自侵权行为时起超过 10 年的,同样不得再请求。 第 89 条之 1
海关查扣 权利人可以对进出口的侵权物品申请海关先行查扣,申请时须说明侵权事实并提供担保。 第 90 条之 1

依据栏的条号均指台湾著作权法;等级:法定。条文内容核对日:2026年10月7日。

另须留意:法规对大陆权利人在台湾提出刑事告诉或自诉设有对等条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8 条);具体案件能否走刑事程序,我们按个案说明。

常见情况

发现作品在台湾被使用时

情况一

作品出现在台湾的网站或电商平台

先完整保存网页、链接与时间,确认权属材料是否齐备,再向平台提出侵权通知。通知的内容要经得起检验:权属与侵权事实没有确认就发出,可能反过来要负赔偿责任(见上表“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情况二

实体商品被仿制或销售

图书、图案商品、包装与说明书等线下侵权,从购买取证开始,再视情况发出警告函、申请海关查扣,或提起民事诉讼。

情况三

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争议

训练数据的来源、合理使用的主张、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这几类争议在台湾的判断标准仍在形成之中。我们依个案事实与当时的司法实践评估,并建议保留人工参与创作的过程记录。

常见问题

大陆权利人常问的问题

在台湾怎么证明作品是我的?

靠证据。最直接的是作品上的署名与发表记录: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以通常方式标示的署名有推定著作人的效力。其次是创作过程文件,以及雇佣、委托、转让合同。各类材料能证明什么,见本页“在台湾证明权属”一表。

许可合同没有写清楚的部分,在台湾怎么认定?

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36 条、第 37 条,转让或许可的范围依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的部分,推定为未转让、未许可。与台湾的被许可人签约时,地域、期间、使用方式与能否再许可,都应逐项写明。

告诉我们作品在台湾遇到的情况

来信时请说明作品类型、权利人、在台湾发现的使用情况,以及手上已有的权属材料。费用依案件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