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
作品出现在台湾的网站或电商平台
先完整保存网页、链接与时间,确认权属材料是否齐备,再向平台提出侵权通知。通知的内容要经得起检验:权属与侵权事实没有确认就发出,可能反过来要负赔偿责任(见上表“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服务 · 著作权
作品在台湾受不受保护、权利归谁、被侵权时拿什么证明,适用的是台湾著作权法。大陆权利人在台湾主张权利,第一步是权属证明:这件作品是谁创作的、何时完成、权利现在在谁手上。我们办理权属材料的整理、许可与转让合同,以及侵权发生后的各项程序。
我们办理什么
提示:著作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10 条,著作人于著作(即作品)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因此在台湾主张权利时,权属要靠证据证明。依同法第 13 条,在著作原件或已发行的复制件上,或者在公开发表时,以通常方式标示著作人本名或众所周知的别名的,推定为该著作的著作人;发行日期、地点与著作财产权人的推定,适用同一规则。
权属怎么证明
在台湾主张著作权,权属要靠下列几类材料相互印证。越接近创作当时形成、越难事后补做的材料,证明力越强。
| 材料 | 能证明什么 | 准备时注意 |
|---|---|---|
| 作品上的署名与发表记录 | 谁是著作人;首次发行的日期与地点。 | 以通常方式标示的署名,在台湾有推定著作人的效力(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各版本、各平台的署名方式应保持一致。 |
| 创作过程文件 | 作品何时完成;是否独立创作。 | 草稿、源文件、版本记录、载有日期的往来邮件。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留成品。 |
| 雇佣、委托与转让合同 | 著作财产权现在归谁。 | 台湾对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归属另有规定,合同约定优先(见下一张表)。权利经过多次转让的,每一次的合同都要能衔接。 |
| 公证与第三方存证 | 某一时点作品已经存在。 | 只能证明时点与内容,不能单独证明谁是著作人。 |
本表属本所经验的归纳,个案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署名的推定效力依据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法定)。
制度要点
下表只列与大陆权利人较有关的条文要点;法定赔偿额与罚金数额不在此列。
| 项目 | 台湾的规定 | 依据 |
|---|---|---|
| 权利的产生 |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不必登记,也不必办理其他手续。 | 第 10 条 |
| 保护的范围 | 只保护著作的表达,不及于所表达的思想、程序、工艺流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与发现。 | 第 10 条之 1 |
| 职务作品 | 员工在职务上完成的著作,没有约定时,以员工为著作人,著作财产权归雇主;合同可以另行约定。 | 第 11 条 |
| 委托作品 |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的著作,没有约定时,以受托人为著作人并享有著作财产权,出资人可以利用该著作。 | 第 12 条 |
| 著作人格权(大陆称人身权) | 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转让或继承。 | 第 21 条 |
| 保护期 | 著作财产权存续于著作人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 50 年;法人为著作人的,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 50 年。 | 第 30 条、第 33 条 |
| 转让与许可 | 转让或许可的范围依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的部分,推定为未转让、未许可。 | 第 36 条、第 37 条 |
| 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移除涉嫌侵权内容的,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不实通知而造成损害的,通知人负赔偿责任。 | 第 90 条之 4、第 90 条之 7、第 90 条之 11 |
| 民事与刑事责任 | 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侵害与损害赔偿;侵害著作财产权另设有刑事责任,原则上须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追诉(台湾称告诉乃论)。 | 第 84 条、第 88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100 条 |
| 请求权时效 | 自知道损害与赔偿义务人时起 2 年;自侵权行为时起超过 10 年的,同样不得再请求。 | 第 89 条之 1 |
| 海关查扣 | 权利人可以对进出口的侵权物品申请海关先行查扣,申请时须说明侵权事实并提供担保。 | 第 90 条之 1 |
依据栏的条号均指台湾著作权法;等级:法定。条文内容核对日:2026年10月7日。
另须留意:法规对大陆权利人在台湾提出刑事告诉或自诉设有对等条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8 条);具体案件能否走刑事程序,我们按个案说明。
常见情况
情况一
先完整保存网页、链接与时间,确认权属材料是否齐备,再向平台提出侵权通知。通知的内容要经得起检验:权属与侵权事实没有确认就发出,可能反过来要负赔偿责任(见上表“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情况二
图书、图案商品、包装与说明书等线下侵权,从购买取证开始,再视情况发出警告函、申请海关查扣,或提起民事诉讼。
情况三
训练数据的来源、合理使用的主张、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这几类争议在台湾的判断标准仍在形成之中。我们依个案事实与当时的司法实践评估,并建议保留人工参与创作的过程记录。
常见问题
靠证据。最直接的是作品上的署名与发表记录: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13 条,以通常方式标示的署名有推定著作人的效力。其次是创作过程文件,以及雇佣、委托、转让合同。各类材料能证明什么,见本页“在台湾证明权属”一表。
依台湾著作权法第 36 条、第 37 条,转让或许可的范围依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的部分,推定为未转让、未许可。与台湾的被许可人签约时,地域、期间、使用方式与能否再许可,都应逐项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