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优先权:期限、文件与常见疏漏
大陆申请人在大陆提出首次申请后,可以依《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来台申请并主张优先权。本文整理专利与商标的期限、应提交的文件,以及容易疏漏之处。
结论:可以主张,关键在期限与文件
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范围包括专利、商标与植物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大陆申请人在大陆提出首次申请后,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来台提出申请,并以大陆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要点有三:
- 期限:发明专利、新型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为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设计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为 6 个月;商标为 6 个月。
- 文件:主张优先权须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与商标的提交期限并不相同。
- 途径:PCT 申请与马德里国际注册都不能指定台湾,优先权要在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出的申请中主张。
依据与适用范围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 2010年6月29日签署,2010年9月12日生效。台湾自 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须在 2010年9月12日(含)以后。
截至 2026年6月30日,台湾受理大陆优先权主张累计:专利 60,456 件、商标 2,456 件(来源:台湾智慧财产局“合作协议执行情形”页,官方统计)。
以下只谈专利与商标。植物品种权也在两岸协议的范围内,但期限与文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期限:专利与商标各不相同
| 类型 | 申请期限 | 证明文件期限 |
|---|---|---|
| 发明专利、新型专利 | 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 | 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 |
| 设计专利 | 最早优先权日起 6 个月 | 最早优先权日后 10 个月 |
| 商标 |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 6 个月 | 在台湾的申请日后 3 个月 |
依据: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29 条、第 142 条;台湾商标法第 20 条(法定)。
读这张表要注意两点:
- 专利的两个期限都从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主张多项优先权时,以最早的一项为准。
- 商标的证明文件期限从在台湾的申请日起算,与专利的算法不同。
文件:声明与证明文件
- 专利: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声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受理地与申请号。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须在最早优先权日后 16 个月内提交(设计专利 10 个月)。
- 商标:申请时声明,申请日后 3 个月内补交证明文件。
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申请仍继续办理,但不再享有优先权日。
文件使用的文字另有要求:申请文件须用正体中文(即繁体字),申请书与委托书(台湾的文件名称为“委任书”)须用正体字。
容易疏漏之处
- 把 PCT 的时间表套用到台湾。PCT 申请不能指定台湾。在大陆首次申请后又提出 PCT 国际申请的,台湾的 12 个月仍从大陆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详见PCT 与马德里都到不了台湾:大陆申请人该怎么做。
- 把设计专利与商标也记成 12 个月。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优先权期间都是 6 个月。
- 只注意申请期限,漏了证明文件的期限。专利从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16 个月(设计专利 10 个月),商标从在台湾的申请日起算 3 个月,两者的起算点不同。
- 逾期之后才发现在先申请已经公开。超过优先权期间后,自己的申请一旦在专利公报上公开,不适用宽限期(台湾称优惠期)。逾期后仍想在台湾申请的,要先确认在先申请的公开状态。
实务上怎么做
- 首次申请一提出,就记下台湾的两个期限:提出申请的期限,与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 尽早把资料交给台湾代理人,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与申请文本。大陆申请人在台湾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必须委托在台湾有住所的代理人办理。
- 期限紧迫时,专利可以先交简体字本。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台湾称申请专利范围)、附图(台湾称图式)可以先以简体字本提出,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正体中文本的,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商标没有这项安排。
- 提出申请时一并声明优先权,并确认证明文件何时可以取得、何时到期。
申请资格与完整的文件清单,见来台申请指南。需要核对个案的期限时,请通过联系我们页面来信,并附上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
出处
-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文本
- 台湾智慧财产局“合作协议执行情形”页
- 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142 条
- 台湾专利法第 29 条、第 142 条
- 台湾专利法第 22 条第 4 项
- 台湾商标法第 20 条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 缔约国名单(共 159 国,2026年10月7日查阅)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马德里体系成员名单(共 117 个成员,2026年10月7日查阅)
- 台湾《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三点(2013年3月22日修正)
- 台湾《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四点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