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国际智权事务所

服务 · 知识产权诉讼

在台湾起诉或应诉

大陆企业在台湾遇到知识产权争议,大致是两种情形:收到警告函或被起诉;或者发现自己的权利在台湾被侵害。两种情形要先做的事情相同——把证据与权利的有效性看清楚,再决定谈判、诉讼,或两者并行。我们在台湾办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的民事、刑事与行政争议,由台湾律师与台湾专利师(相当于大陆的专利代理师)共同承办。

四类争议

先看您的案件属于哪一类

权利类型不同,举证重点、可用的程序与责任形态也不同。

01

专利侵权

适用发明专利、新型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设计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

  • 核心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 被诉的一方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主张专利应属无效,由法院自行判断(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1 条)。
  • 专利侵权在台湾只有民事责任,现行台湾专利法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
  • 以新型专利主张权利的,须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相当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诉侵权
不侵权分析与无效主张并行。
主张权利
先确认有效性,再做侵权比对与赔偿估算。
发现仿制
市场取证,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02

商标侵权

适用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大陆称驰名商标)

  • 判断重点是相关消费者会不会混淆,而不只是外观像不像。
  • 除民事责任外,另设有刑事责任;对进出口的侵权物品,可以申请海关查扣(台湾商标法第 72 条)。
电商销售中被冒用
平台投诉与民事诉讼并行。
线下假冒商品
调查货源、取证,再评估民事或刑事程序。
近似商标争议
就整体印象与实际混淆的证据举证。

03

商业秘密

适用符合法定要件的商业秘密(台湾称营业秘密)

  • 关键在证据链,以及法定要件能否逐项举证。
  • 民事与刑事责任并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54 条)。
  • 诉讼中可以申请秘密保持命令,避免二次泄露。
员工离职带走文件
先保全访问记录与设备,再评估程序。
竞业限制争议
审查条款的效力,并就实际损害举证。
合作方超出约定使用
从合同的保密与归属条款入手。
商业秘密的要件与责任 →

04

著作权

适用复制、改编、发行、网络传播等利用行为

  • 起诉之前先备齐权属证明。
  • 侵害著作财产权设有刑事责任,原则上须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追诉(台湾著作权法第 100 条)。
网络平台上的侵权
保存证据后提出侵权通知。
线下侵权复制品
购买取证、警告函、民事诉讼。
许可范围争议
从合同约定不明的部分怎么认定入手。
著作权的权属证明 →

诉讼的五个阶段

从评估到执行,每个阶段做什么

诉讼不只是开庭。下面按顺序说明各阶段的工作、目的与产出;并非每个案件都会走完全部阶段。

  1. 阶段 01

    诉前评估

    做什么
    固定证据(公证购买、网页与实物取证,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对方的主体与销售渠道;确认权利的有效性;进行侵权比对;评估对方可能提出的无效主张;估算赔偿范围与诉讼成本。
    为什么
    起诉之后能补的证据有限,权利是否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也应在起诉前看清。被诉的一方同样需要这一步,才能决定应诉的方向。
    您会拿到什么
    证据清单与保全建议;有效性与侵权比对的书面意见;可选方案及各自的风险;各阶段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的说明。
    何时启动
    收到警告函或起诉状;发现疑似侵权的产品;准备主张权利之前;投资、并购的尽职调查中发现知识产权风险。
    接下来
    进入警告函与谈判;或者经评估后决定不起诉——这同样是合理的结论。
  2. 阶段 02

    警告函与谈判

    做什么
    起草或回复警告函:写明权利依据、侵权事实与回复期限,同时保留诉讼所需的证据;准备和解条件与底线。
    为什么
    警告函使用得当,可以开启谈判、省下诉讼成本。以新型专利发函的,须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您会拿到什么
    警告函或回函的定稿与送达记录;对方回复的分析;和解条件清单(许可、停止使用、处理库存等选项)。
    何时启动
    诉前评估完成、证据齐备、决定主张权利时;或者收到对方的警告函、需要在期限内回复时。
    接下来
    达成和解并签约;对方不回应或拒绝时起诉;对方反过来提起诉讼时,转为应诉。
  3. 阶段 03

    民事诉讼

    做什么
    向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起诉或应诉:撰写诉状与技术说明、出庭、主张或抗辩损害赔偿;必要时申请临时禁令(定暂时状态处分)或财产保全(假扣押);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与第二审,原则上都由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9 条、第 47 条)。程序与举证规则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文书与技术说明须按该法院的做法准备。
    您会拿到什么
    起诉状或答辩状、历次诉讼文书、技术说明材料、赔偿计算的依据、和解协议草案,以及判决后的执行文件。
    何时启动
    谈判破裂;侵权持续或扩大;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即将届满(自知道损害与赔偿义务人时起 2 年)。
    接下来
    上诉;申请强制执行;视情况与刑事程序并行。
  4. 阶段 04

    刑事程序

    做什么
    向台湾检察机关提出告诉(控告),或依法向法院自诉;侦查阶段配合提供证据;起诉后补充证据并参与程序。
    为什么
    商标、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侵权设有刑事责任,专利没有。刑事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侦查,但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门槛高于民事,是否启动应审慎评估。另外,法规对大陆权利人在台湾提出刑事告诉或自诉设有对等条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8 条);具体案件能否走刑事程序,我们按个案说明。
    您会拿到什么
    告诉状(控告书)与证据清单;侦查阶段的进度说明;起诉或不起诉之后的后续建议。
    何时启动
    故意明显、证据可以取得,而且刑事程序有助于查明事实或制止侵害时。
    接下来
    与民事诉讼并行;或者在须经告诉才追诉的案件(台湾称告诉乃论)中,达成和解后撤回告诉。
  5. 阶段 05

    跨法域协调

    做什么
    同一争议同时在台湾与其他法域进行时,与贵司在各地的代理人协调,使事实陈述、证据与主张保持一致;安排台湾的证据保全、海关查扣与其他地方程序之间的先后。台湾以外的程序由当地代理人办理。
    为什么
    同一产品、同一组权利在多地涉讼时,在一地所作的陈述可能被对方在另一地引用。各地说法不一致,是可以事先避免的风险。
    您会拿到什么
    台湾部分的程序时间表、文件与证据清单,以及需要与各地代理人确认的事项。
    何时启动
    侵权行为或当事人分布在不止一个法域时。
    接下来
    各地程序分别进行,或者谈判一揽子和解。

台湾法院的特点

台湾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几项制度

下表列出与大陆当事人较有关的几项制度。条文要点供参考,个案的程序安排仍依法院的指示。

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等 · 要点
项目台湾的做法依据
专门法院 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与第二审、涉及专利与商标等的行政诉讼,以及法律所定的刑事案件。 第 9 条、第 47 条、第 54 条、第 68 条
审级 民事案件的第三审为台湾最高法院;行政诉讼不服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裁判的,上诉至台湾最高行政法院。 第 48 条、第 69 条
技术审查官(相当于大陆的技术调查官) 依法院的指示,就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说明或发问、向法官陈述意见,并可以在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法院因此获知的专业知识,须给当事人辩论的机会,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第 6 条
权利有效性的判断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商标权有应属无效或应予废止的原因的,法院自行判断,不停止诉讼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第 41 条
证据保全与查证 起诉前后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法院可以强制实施;专利、计算机程序著作与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还可以申请由法院选任的查证人到对方处所查证。 第 46 条、第 19 条、第 27 条
具体答辩的义务 专利、计算机程序著作、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中,一方已就受侵害的事实提出初步证明而对方否认的,法院应限期要求对方具体答辩;无正当理由不具体答辩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内容为真实。 第 35 条
诉讼中的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限制诉讼材料的查阅,或申请秘密保持命令;违反命令负刑事责任。 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6 条、第 72 条
律师与专利师 专利、计算机程序著作与商业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金额超过法定数额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第二审、第三审案件,当事人须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专利案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同时委托台湾专利师,与律师共同出庭。 第 10 条、第 16 条
赔偿的计算 各法分别规定计算方式: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可以择一主张,台湾专利法与台湾商标法另列有以合理许可费计算的方式;专利与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法院可以酌定至已证明损害额的 3 倍。 台湾专利法第 97 条、台湾商标法第 71 条、台湾著作权法第 88 条、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13 条
请求权时效 专利、商标、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自知道损害与赔偿义务人时起 2 年、自行为时起 10 年。 台湾专利法第 96 条、台湾商标法第 69 条、台湾著作权法第 89 条之 1、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12 条

依据栏未注明法规名称的,均指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等级:法定。条文内容核对日:2026年10月7日。各审级所需的时间因案而异,本页不提供估计。

承办团队

律师与专利师共同承办

诉讼案件由台湾律师与台湾专利师组成小组办理。诉讼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法律的适用,我们不对任何案件的结果作出保证。

查看完整团队介绍 →

常见问题

大陆当事人常问的问题

必须委托台湾律师吗?

依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0 条,专利、计算机程序著作与商业秘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第二审、第三审案件,当事人须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专利案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同时委托台湾专利师,与律师共同出庭(同法第 16 条)。

诉讼委托书(台湾称委任状)要办理公证或验证吗?

申请阶段的做法不能直接套用到诉讼。这一题请来信,我们按个案说明。

被诉专利侵权时,可以直接在诉讼里主张对方的专利无效吗?

可以。依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41 条,法院会在侵权诉讼中自行判断专利有无应属无效的原因,不停止诉讼等待行政程序。是否同时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出举发(相当于大陆的专利无效宣告),依案件策略决定。

收到从台湾寄来的警告函,应该先做什么?

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急于承认或承诺。请保留信函与送达记录,确认对方权利的状态与范围,并评估不侵权与无效的主张,再决定回函的内容。对方以新型专利主张权利的,留意是否附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费用怎么计算?

依案件报价。诉前评估阶段,我们会先说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再由贵司决定是否继续。

告诉我们您在台湾遇到的争议

来信时请说明权利类型、对方是谁、目前进行到哪一步,以及文件上载明的期限。期限紧迫的,请在邮件标题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