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 与马德里都到不了台湾:大陆申请人该怎么做
台湾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缔约方,也不在马德里体系内。大陆申请人要在台湾取得专利、商标保护,须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出申请,期限也要单独计算。
结论:另行申请,期限单独计算
台湾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缔约方,PCT 申请不能指定台湾,也没有台湾国家阶段。台湾也不在马德里体系内,商标不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台湾。
对大陆申请人,这意味着三件事:
- 台湾的专利、商标须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另行提出申请,不会随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一并取得。
- 期限单独计算:发明专利、新型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为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设计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为 6 个月;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 6 个月。
- 是否在台湾申请,要在这段期间内决定,不能留到 PCT 的后续阶段。
专利:PCT 申请不能指定台湾
先在大陆提出首次申请,再于优先权期间届满前提出 PCT 国际申请,其余法域留待之后决定,这样的安排覆盖不到台湾。
要在台湾取得专利保护,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内(设计专利 6 个月内)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申请并主张优先权(依据: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142 条)。
对大陆申请人,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主要有两种:
- 大陆的在先申请: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范围包括专利、商标与植物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期限与文件见两岸优先权:期限、文件与常见疏漏。
- PCT 申请:PCT 申请本身可以作为在台湾主张优先权的基础。
不论以哪一件为基础,期限都从最早优先权日起算。PCT 国际申请已经主张了更早一件大陆申请的优先权时,台湾的 12 个月仍从那件大陆申请的申请日起算。这种情形下,台湾的申请要与 PCT 国际申请在同一个期限内提出。
超过优先权期间会怎样
专利申请超过优先权期间的,仍然可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但不能再主张优先权,申请日以在台湾实际提出之日为准。
这时要先确认在先申请是否已经公开。台湾专利法设有宽限期(台湾称优惠期),发明、新型专利的宽限期为 12 个月。但超过优先权期间后,自己的申请一旦在专利公报上公开,不适用宽限期(依据:台湾专利法第 22 条第 4 项)。
也就是说,在先申请已经在专利公报上公开之后才来台申请的,公开的内容会成为审查新申请时的现有技术,而且不能援用宽限期。因此:
- 在先申请尚未公开的,可以尽快直接提出申请。
- 在先申请已经公开的,先评估公开内容对新申请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申请、申请什么。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不能指定台湾
商标须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申请;已经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台湾仍要另行提出。
- 有大陆在先申请的:商标优先权期间为 6 个月;申请时声明,申请日后 3 个月内补交证明文件(依据:台湾商标法第 20 条)。大陆的在先申请可以依《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主张优先权。
- 没有在先申请,或已超过 6 个月的:仍可直接申请,申请日以在台湾实际提出之日为准。
两条途径对照
| 项目 | 专利 | 商标 |
|---|---|---|
| 国际体系 | PCT 申请不能指定台湾 | 马德里注册不能指定台湾 |
| 期限 | 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设计专利 6 个月) | 优先权期间 6 个月 |
| 两岸协议 | 大陆在先申请可主张优先权 | 大陆在先申请可主张优先权 |
| 逾期之后 | 仍可申请,不能主张优先权;公开后不适用宽限期 | 仍可申请,不能主张优先权 |
| 依据 | 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142 条、第 22 条第 4 项 | 台湾商标法第 20 条 |
表内的期限都是法定期限。
实务上怎么做
- 首次申请后,先记下台湾的期限。在大陆提出首次申请后,把台湾列入布局清单,并按上表记下专利与商标各自的期限。
- 与 PCT、马德里同步安排。准备 PCT 国际申请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时,同时决定台湾是否申请。大陆申请人在台湾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必须委托在台湾有住所的代理人办理。
- 期限紧迫时,专利可以先交简体字本。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台湾称申请专利范围)、附图(台湾称图式)可以先以简体字本提出,在指定期间内补交正体中文本(即繁体字本)的,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书与委托书(台湾的文件名称为“委任书”)仍须用正体字;商标没有这项安排。
- 已经逾期的,先查公开状态。先确认在先申请是否已经公开,再决定是否直接申请,理由见上文“超过优先权期间会怎样”。
申请资格、所需文件与文字的要求,见来台申请指南。个案的期限需要确认时,请通过联系我们页面来信,并附上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
出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 缔约国名单(共 159 国,2026年10月7日查阅)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马德里体系成员名单(共 117 个成员,2026年10月7日查阅)
- 台湾智慧财产局英文问答(2025年11月28日更新)
- 台湾专利法第 28 条、第 142 条
- 台湾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项
- 台湾专利法第 22 条第 4 项
- 台湾商标法第 20 条
-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文本
- 台湾《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三点(2013年3月22日修正)
- 台湾《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四点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