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生成式 AI 著作权指引草案:训练要不要许可、产出有没有著作权
台湾智慧财产局的生成式 AI 著作权指引仍是草案。局方在公听会上表示,训练使用他人著作目前建议以取得许可为原则,指引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依局方的解释,完全由 AI 生成的内容不受保护。
一、先说结论
在台湾用本地内容训练模型、向台湾用户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或者担心自家作品被拿去训练,现在规划时可以依循的,是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在公听会上给的建议:目前以取得许可为原则。台湾智慧财产局于 2026年7月20日召开“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权指引(初稿)”公听会,会议纪录于 2026年8月3日在著作权布告栏发布。截至 2026年10月19日,正式版尚未公告。
跟各位讨论细节之前,先把结论讲清楚:
- 训练。 台湾智慧财产局在公听会上表示,指引第一版以现行台湾著作权法为出发点;由于国际上对 AI 训练重制他人著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尚无共识,建议目前以取得许可为原则(原文是取得授權,在台湾就是取得许可的意思),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说明指引属于行政指导,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个案是否侵权仍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事实认定。
- 产出。 台湾智慧财产局的解释是:创作过程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独立完成、没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的,生成内容无法享有著作权;把 AI 当辅助工具、而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的,完成的创作成果仍可受保护。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 这部法律已于 2026年1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要求政府扶持 AI 发展并检讨法规;依我们的读法,这部法本身并没有替著作权法新增例外。
二、指引走到哪一步
依公听会纪录,初稿已于 2026年5月8日先与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台湾智慧财产局在主席致词中表示,预计于 2026 年内正式公告,之后会配合国际趋势与实务见解滚动修正。台湾智慧财产局的 2026 年 7 月份大事纪略记载,与会者约 60 人,包括外国商会、多个台湾政府部门、权利人团体与 AI 产业代表。
致词也交代了指引的范围:核心放在生成式 AI“开发”与“训练”阶段的著作权问题,要回答的有三件事:AI 研发业者在训练阶段利用他人著作,有没有侵权问题;生成式 AI 产出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之后利用 AI 生成内容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我必须先说明本文资料的边界。2026年10月19日查阅台湾智慧财产局的著作权布告栏、全局布告栏、新闻稿与著作权业务行政指导文书页,都没有看到指引正式版;我们在官网上也没有找到初稿全文。所以本文只引用公听会纪录与台湾智慧财产局自己发布的解释,媒体转述的初稿内容不采用;正式版公告后,再依正式文字改写。
三、拿别人的著作训练模型
条文怎么写。台湾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1 项规定,著作人除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的权利;第 3 条第 1 项第 5 款把重制定义为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的重复制作。第 22 条第 3 项另把专为网络合法中继性传输或合法使用著作、属于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的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的暂时性重制排除在外,但计算机程序著作(软件著作权)不适用这项排除。第 65 条第 1 项规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的侵权;第 2 项要求审酌一切情状,尤其注意四款:利用的目的及性质(包括是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教育目的)、著作的性质、所利用部分的质与量及其在整个著作中所占的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条文没有直接谈 AI 训练。依我们的读法,建立训练数据集时产生的重制,能不能落进第 22 条第 3 项的排除或第 65 条的合理使用,条文留给个案判断;从公听会纪录里,也看不出台湾智慧财产局认为这件事已有定论。
公听会上各方怎么说。
- 软件服务业团体与外国商会的代表认为,指引不宜把取得许可说成合法利用的仅有途径,应保留第 65 条合理使用的个案判断空间;主张区分数据收集、预处理、训练、调整与生成等不同阶段,区分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部署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并希望指引写明属于行政指导。也有团体建议,业者若配合下架涉及侵权的内容,可作为减免责任的参考。
- 权利人团体支持现在的方向,认为合理使用不应因 AI 而扩大;广电业者团体提到,会员即使已在网站明确标示禁止爬取,内容仍被抓去训练;多个团体建议建立许可媒合机制与 AI 生成标示。
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回应是:合理使用是否因 AI 扩大,涉及跨部门讨论与政策决定,不是这份指引能规范的;开发者、部署者等角色的责任区分会在内部研议;国际上若出现明确的指标性判决,会立即更新指引;若要建立许可媒合机制,愿意协助。
**商业上怎么选。**对开发者与服务提供者,我的建议是:对模型价值影响最大的那部分内容,把取得许可当成默认做法,像其他原料成本一样编进预算;决定依赖合理使用的部分,就逐款写下理由,因为第 65 条第 2 项列的那四款正是法院会审酌的事项。正式指引也不宜当成挡箭牌:台湾智慧财产局自己说了,指引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权利人仍然可以起诉,结果要看具体事实。
四、AI 生成的内容有没有著作权
台湾智慧财产局 2025年10月17日的“电子邮件1141017b”解释,援引台湾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2 款(著作人指创作著作之人)与第 10 条(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指出:著作必须是由自然人所为的创作,才可能受著作权保护;AI 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要看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人类实际创意的投入。
- 把 AI 当辅助工具(例如绘图软件)使用,而有人类实际的创意投入,完成的创作成果仍可受保护,著作权原则上归实际创作的人。
- 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独立完成、没有人类实际创意投入的,生成内容不受保护。
同一份解释也说明,著作权是私权,个案有没有人类创意投入发生争议时,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事实认定。公听会上台湾智慧财产局表示,指引对如何分辨人类创作与 AI 生成已有原则性说明,依人类实质参与的程度判断,日后有具体判决会再补充。
**再举例。**一家饮料初创企业用图像生成工具做出新品易拉罐的包装图,直接上市;竞争对手照抄。这家初创企业若想主张著作权,关键在于拿不拿得出自己的创意投入:手稿、从大量生成结果中挑选的过程、修改与版面安排的决定。至于一句提示词、或一连串反复调整的提示词算不算创意投入,前述那份电子邮件解释没有回答;依我们的读法,要看个案事实。没留下这些纪录,后果很具体:花钱做出来的视觉资产,可能保护不了。
五、人工智慧基本法改变了什么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于 2026年1月14日公布,依第 20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著作权有关的条文如下:
- 第 11 条第 1 项要求政府在人工智能开发、训练、测试及验证新兴技术运作的影响时,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补助措施,并完善相关法规;相关法规的解释与适用如与其他法规冲突,在符合该法第 4 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促进新技术与服务的提供为优先原则。
- 第 13 条第 2 项要求政府致力提升人工智能使用数据的质量与数量,确保训练及产出结果足以展现多元文化价值与维护知识产权。
- 第 18 条要求政府检讨所主管的法规与行政措施,有不符合该法或无法规可适用的,应在该法施行后 2 年内完成法规的制定、修正或废止;在此之前,既有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业务的中央主管机关会商该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依该法解释、适用。
第 11 条里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的用语一字不差,容易让人误以为训练从此可以放心使用。依我们的读法,第 11 条是对政府施政的要求,本身没有扩大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该法第 1 条规定,该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法律;台湾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正日期仍是 2022年6月15日(2026年10月19日查阅);台湾智慧财产局在公听会上也表示,合理使用是否扩大属于跨部门的政策决定;AI 生成标示与履历比较偏向课予 AI 业者的义务,属于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管辖范畴,不是单纯的著作权问题。
六、实务上怎么做
以下提醒,按各位的角色分开说:
- 在台湾提供服务的 AI 开发者与服务提供者。 对模型影响大的内容,先取得许可;每一批训练数据都留下来源与许可条件的纪录;主张合理使用的部分,按第 65 条第 2 项的四款逐项写下理由;正式指引公告后再对照调整。
- 用 AI 做内容的企业。 以后可能要主张权利的作品,留下人类投入的纪录;与广告公司、外包方的合同里,写清楚生成内容归谁、与既有作品相似时由谁承担风险。品牌视觉要不要另外以商标保护,可以一并考虑,见商标服务页。
- 内容权利人。 在发布内容的地方写明许可条件,保存权属与发布日期的证据。
个案怎么判断,要看模型、数据与作品本身,适合在咨询时逐项谈。欢迎通过联系我们页面来信,信中请附上:模型或服务做什么、是否向台湾用户提供;训练数据从哪里来、依什么条件取得;若问的是生成内容,再附上作品本身、生成过程(提示词、草稿、修改纪录)与已经用在哪里。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告正式版后,我们会更新本文。
出处
- 台湾智慧财产局 2026年7月20日“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权指引(初稿)”公听会纪录(2026年8月3日于著作权布告栏发布)
- 台湾智慧财产局 2026 年 7 月份大事纪略
- 台湾智慧财产局著作权布告栏、布告栏、新闻稿与著作权业务行政指导文书页(2026年10月19日查阅)
- 台湾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5 款、第 22 条第 1 项
- 台湾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3 项
- 台湾著作权法第 65 条第 1 项、第 2 项
- 台湾智慧财产局著作权解释“电子邮件1141017b”(2025年10月17日)
- 台湾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2 款、第 10 条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0 条(2026年1月14日公布)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1 条第 1 项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条第 2 项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8 条
- 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条
- 台湾著作权法(法规资料库所载最新修正日期,2026年10月19日查阅)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