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
商业秘密在台湾称营业秘密。一项信息是否受保护,由法院在争议发生后依法定的三个要件认定:秘密性、经济价值、合理保密措施。本文说明各要件怎么判断,以及企业平时该留下哪些记录。
先说结论
商业秘密在台湾称营业秘密。它不像专利、商标那样由主管机关核准并发给证书: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到争议发生之后,由法院依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2 条的三个要件认定,即秘密性、经济价值、合理保密措施。
三项必须同时具备,主张权利的一方要逐项举证。任何一项证明不了,对方的行为再明显,也无从主张。依我们的经验,主张不成立的案件多数败在第三项,即保密措施的记录不足。
三个要件各看什么
依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2 条,方法、技术、工艺、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同时符合三项要件的,才是营业秘密:不是一般涉及该类信息的人所知道的;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所有人已经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秘密性。 法院会看:这项信息是否已在书籍、论文、专利说明书或行业报告中公开;是否为同业通行的做法;第三方能否轻易自行开发,或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单纯的客户名称与联系方式较难成立;附有交易条件、采购记录与信用评价的客户数据库,则可能成立。配方与工艺参数,要留意没有在专利说明书或公开文献中披露过。
经济价值。 指信息因为保持秘密才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尚未实际使用的信息仍可能具有潜在价值,但要说明商业上的可行性;已经过时、市场不再采用的信息,或一般性的内部管理流程,较难成立。
合理保密措施。 法院综合判断,看的是措施与信息的重要程度是否相称,而不是签了保密协议就足够。核心配方如果只靠劳动合同里的一般保密条款来保护,可能被认为不够。
主张不成立的常见原因
以下按我们办案所见,由多到少排列:
- 保密措施不足:保密协议流于形式,信息没有分级,访问没有管制。
- 秘密性举证不足:同业普遍知道,或已在专利、论文中公开。
- 行为人与信息之间的关联不明:没有访问记录,也没有使用的证据。
- 经济价值的说明薄弱:没有说清楚这项信息在商业上的意义。
刑事责任的条文要点
在台湾,侵害商业秘密除了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以下只陈述台湾营业秘密法的条文要点,罚金数额从略。
- 第 13 条之 1: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以窃取、侵占、欺诈、胁迫、擅自复制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使用、泄露,或有该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未遂也处罚。
- 第 13 条之 2: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侵害营业秘密的,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同样可以并处罚金,未遂也处罚。
- 第 13 条之 3:第 13 条之 1 的罪,须经告诉才追诉(台湾称告诉乃论)。
- 第 13 条之 4: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员工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 13 条之 1、之 2 的罪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也处以该条的罚金;法人的代表人或该自然人对犯罪的发生已经尽力防止的,不在此限。
实务上怎么做
在台湾有经营场所、员工或合作方的企业,可以从五件事着手:
- 信息分级。 把公司信息分成公开、一般、机密等级别,各自对应访问权限与保管方式,并在文件上标示。
- 合同与内部规范并行。 与员工、供应商、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内部用员工手册、信息安全规范与离职交接程序,把要求落到日常。
- 定期培训并留下记录。 出席名单与培训内容都要存档。到时要证明的是做过,不是规定过。
- 入职、离职各做一次检查。 新聘人员书面确认不带入前雇主的信息;员工离职时收回文件与权限,并留下记录。
- 发现异常,先固定证据。 异常访问、大量下载、与竞争对手不寻常的往来,要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保存记录。进入诉讼后,可以依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36 条向法院申请秘密保持命令:受命令的人不得把这些信息用于该诉讼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向未受命令的人披露。
出处
- 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2 条、第 13 条之 1(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现行条文)
- 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13 条之 2
- 台湾营业秘密法第 13 条之 3、第 13 条之 4
- 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36 条(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现行条文)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