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审查基准修正预告:权利要求写商标名称原则上不明确
台湾智慧财产局预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权利要求中使用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称,原则上不明确,只有无法避免且申请时已有明确技术意义的才可例外允许;举发中组合证据的处理也拟调整。修正尚未施行。
一、先说结论
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于 2026年9月7日预告修正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与第五篇第一章,预告稿标示为 2027 年版。这份预告跟各位讨论之前,我先把结论讲清楚:按预告稿,权利要求中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文字,列为表现方式所致的不明确;只有使用这种写法无法避免、而且该用语本身在申请时已具有明确技术意义的,才可以例外允许。
同一份预告稿也调整了举发(相当于大陆的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组合证据中有无法确认证据能力或不适格的证据时,审查人员宜先调查证据,或向举发人阐明应补提佐证,而举发人补提的证据限于与原证据为同一基础事实的关联性证据。
修正目前尚未施行,现行仍是 2024年7月1日施行版。我的判断是:不必等正式发布再处理。来台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台湾称申请专利范围)常由在先申请的文本翻译、改写而来,在先申请里用了商标或商品名称,翻成正体中文时很容易原样带过来;现在改写,花的是一轮撰写的工夫;拖到之后,换来的可能是一次审查意见,或核准后一场举发里绕着一个用词打的攻防。
二、预告走到哪一步
这次预告的范围是第二篇(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台湾称实体审查)第一章“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以及第五篇(举发审查)第一章“专利权之举发”;意见请于 2026年9月25日前提出。附件有修正重点说明、修正对照表,以及两章各一份清稿版与划线版;两种版本都以现行版为底本,改动处在划线版上标出。
截至 2026年10月18日,台湾智慧财产局的专利布告栏与专利法规公告都没有发布 2027 年版的消息,现行专利审查基准页提供的仍是 2024年7月1日施行版的第二篇、第五篇合辑,预告材料也没有写施行日期。先把话讲清楚:以下讲的都是预告稿,正式发布前仍可能调整。
对照划线版,实质改动有三处:第二篇第一章 2.4.1.5 节新增第 (6) 款(商标与商品名称);2.4.1.3.1 节改写组合物含量的例示;第五篇第一章 5.4 节第 (6) 款改写组合证据的处理。其余标示的,只是目录页码与格式的调整。
三、权利要求里的商标与商品名称
先说“明确”是什么。台湾专利法第 26 条第 2 项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以明确、简洁的方式记载,并且必须为说明书所支持。现行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1 节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看权利要求的记载,就要能明确了解其意义,对范围不产生疑义;解释时可以参酌说明书、附图(台湾称图式)与申请时的通常知识。2.4.1.5 节接着列举表现方式所致的不明确,现行版有 5 款,从否定式的排除用语,到“较佳是”“例如”这类可选用语。
预告稿新增的一款。原文逐字如下(台湾的审查基准以正体字书写):
(6)請求項中使用註冊商標、商品名稱或其他類似文字之記載,例如「商標名稱®」或類似用語。惟若使用前述記載方式是無法避免的且該等用語本身於申請時已具有明確技術意義,則得以例外允許使用。
用简体说明:权利要求里写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文字(例如“商标名称®”),属于不明确的一种;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才“得以例外允许”:一是这种写法无法避免,二是该用语在申请时本身已具有明确技术意义。修正对照表说明栏给的理由是:无法确保这类用语所表示的材料、物品或特征等技术内容,不会因产品迭代而改变。
预告稿的例子。预告稿只举了一个明确之例:一种致动器,其预加载元件包含贝氏垫圈(“Belleville” washer)。说明是,贝氏垫圈虽是商品名称,但在申请时已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认的标准描述性用语,并具有明确技术意义,用来表示特定类型的弹性垫圈,所以例外允许。
三种情形要分开看。
- 品牌代替材料或零件。 再举例:一件保温杯的权利要求写“内壁涂覆某品牌®涂层”。品牌方明年换了配方,这项权利要求的范围就跟着变动;这正是新增条款描述的写法。
- 品牌名已经成为技术上的通用词。 贝氏垫圈是样板,两个条件都要成立;某个用语是否已经走到这一步,由审查人员逐案判断,申请人事先打不了包票。
- 说明书里的商标。 这部分没有改动。现行第二篇第一章 1.4 节第 (3) 款本来就要求说明书避免用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文字表示材料或物品;必须使用时,应注明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厂商等,以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我的建议是:把这个例外当成窄门,不要当成撰写时可以挑的选项;只要有通用的技术描述可用,就很难主张使用商标是“无法避免的”。
四、举发中的组合证据
举发主张不具创造性(台湾称进步性)时,可以用几份证据的组合提出,例如“证据甲结合证据乙”。预告稿要处理的问题是:组合里有一份证据用不了,接下来怎么办。
现行做法。现行第五篇第一章 5.4 节第 (6) 款规定:组合证据中包含不适格证据时,应先行使阐明权(要求举发人说明),经阐明确认的证据组合或争点,审定前应交专利权人答辩;阐明后组合仍包含不适格证据的,依举发理由与其他适格证据实质比对专利要件;末句另就形式上不适格的证据要求先做证据调查,经调查有补强或关联性质的证据(例如公告日在申请日后的证据另有公开在先的版本)的,可以直接审究该争点。
预告稿的改法。预告稿的第 (6) 款:
- 适用范围扩大到“无法确认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只是不适格证据。
- 审查人员宜先进行证据调查,或向举发人阐明应提出相关佐证。
- 举发人补提的证据,限于与原举发证据为同一基础事实的关联性证据;说明栏指这是台湾智慧财产局与上级主管机关法制单位沟通座谈会的结论。
- 举发人提出阐明范围以外的新证据而有迟滞审查之虞的,可以不交专利权人补充答辩,直接依原证据组合审查。
- 经证据调查或阐明后,组合仍包含不适格证据的,依举发理由与其他适格证据实质比对专利要件,这一点与现行相同。
现行末句关于形式上不适格证据的部分删除。说明栏的理由是证据调查已并入前段,而审查人员依职权调查专利公告本是否另有公开本,现行 4.3.2.4 节已有规定;该节的例子是一件美国专利公告本,公告日晚于系争专利申请日,但首页记载的早期公开日早于申请日,审查人员应通知举发人阐明并依职权调查,不得只凭公告日就认定该证据不适格。另外,预告稿不再保留现行“经阐明确认的证据组合或争点,审定前应交专利权人答辩”这一句,说明栏没有交代原因。不过,同章 4.2.2 节(预告稿未改动)仍规定:行使阐明权后,举发人补提的理由或证据没有迟滞审查之虞的,应通知专利权人补充答辩。
放进法定期限一起看。依台湾专利法第 73 条第 4 项,举发人补提理由或证据,应在提起举发后 3 个月内为之,逾期提出的不予审酌。之后经台湾智慧财产局通知陈述意见的,应在通知送达后 1 个月内为之,除准予延期外,逾期提出的不予审酌(第 74 条第 4 项);现行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3.1.2 节另规定,为行使阐明权而通知时,补提的理由、证据超出阐明范围的部分不予审酌。“同一基础事实”怎么理解,可以对照现行 4.3.2.3 节对补强证据与新证据的区分:补强证据是基于同一基础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用来加强原始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新证据则是超出原争点范围、与原始证据并非同一基础事实的证据。
所以我的判断是:站在举发人这一边,每一组证据组合都要建立在提出时就能证明日期与真实性的文件上,补强工作放在提起举发后的法定期间内做完,别指望阐明通知替您重开大门;站在专利权人这一边,要逐份检查每个组合里每份证据的证据能力,少了一份,整个组合可能就站不住。
五、组合物含量的一处小修正
2.4.1.3.1 节的例示是:组合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与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和超过 100%,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现行文字以封闭式连接词为前提,预告稿改为不论以开放式、封闭式或半开放式连接词界定都适用;修正对照表说明栏称,这是为了避免误解为这个例示只适用于封闭式连接词;反过来“下限值与其他成分上限值之和低于 100%”的例示,仍限于封闭式连接词。
六、实务上怎么做
我必须先说这件事的商业后果,这也是我主张提早处理的原因。违反台湾专利法第 26 条,是发明专利申请驳回(核驳)的事由(第 46 条),核准后也是任何人可以提起举发的事由(第 71 条)。修改(修正)除误译的订正外,不得超出申请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所揭露的范围(第 43 条第 2 项),收到审查意见通知(OA)后只能在通知的期间内修改(第 43 条第 3 项)。核准后的更正,只限删除权利要求、减缩范围、订正误记或误译、释明不明了的记载;除误译的订正外不得超出申请时揭露的范围,也不得实质扩大或变更公告时的范围(第 67 条)。换句话说,申请时说明书里没写到的通用描述,事后才要补进权利要求,可能被认为超出原揭露的范围;等到那时才发现,能动的空间已经很小。
以下提醒:
- 新申请。 权利要求里的商标、商品名称一律改写成技术用语;说明书里可以保留商标,但要同时写明型号、规格、性能与制造厂商,让申请时的文件就写清楚这个商标代表什么;之后的修改是否超出原揭露的范围,仍要逐案判断。
- 审查中的案件。 现在就检查权利要求有没有商标或商品名称,先从申请时的说明书里找好可以替换的文字;别等审查意见来了,才在答复(申复)期间内临时去找,那时的时间压力大得多。
- 已核准、准备行使的专利。 检查是否有依赖商标界定的权利要求;需要更正的,要在第 67 条的范围内规划。
- 举发案件。 举发人把证据准备在前面;专利权人逐份检验证据能力。
我们会持续留意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公告,2027 年版正式发布或公布施行日期后更新本文。贵司在台湾的权利要求书如需按预告稿先检查一轮,欢迎与我们联系。
出处
- 台湾智慧财产局 2026年9月7日预告修正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及第五篇第一章的公告与附件(修正重点说明、修正对照表、清稿版与划线版)
- 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布告栏、专利法规公告与现行专利审查基准页(2026年10月18日查阅)
- 台湾专利法第 26 条第 2 项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1、2.4.1.5(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1.5 第 (6) 款(2027 年版预告稿)与修正对照表说明栏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1.4 第 (3) 款(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1.3.1(2027 年版预告稿)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5.4 第 (6) 款(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5.4 第 (6) 款(2027 年版预告稿)与修正对照表说明栏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4.3.2.3、4.3.2.4(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4.2.2(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法第 73 条第 4 项
- 台湾专利法第 74 条第 4 项
- 台湾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3.1.2(2024年7月1日施行版)
- 台湾专利法第 46 条、第 71 条
- 台湾专利法第 43 条第 2 项、第 3 项
- 台湾专利法第 67 条
最后核对日期:。条文与官方数字以主管机关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